台 灣 好 心 樂 園

= 喜 歡 分 享......分 享 歡 喜 =

~不管講什麼,做什麼,攏是為着你好,為着我好,為着台灣好!~
~台灣若好,你也好,我也好,大家攏總好!~

【醫病平台】是敵人還是朋友——臨床醫師常見的錄影錄音問題

f:id:goodtw:20180528174738j:plain

看診時的私下錄音錄影行為,也許可以成功蒐集到「醫院醫師亂搞的證據」,但對於「提醒醫療人員努力工作」可說是毫無幫助圖/取自Pixabay

文/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2018-04-10 

任何問診、治療或進行病情解釋的醫療場所,都可能發生錄影錄音的爭議。在門診,病人或家屬想要核對醫師前後說法是否有落差,或者要向沒有來的家屬轉述又怕誤解醫師意思,都可能拿出設備私下錄音。在住院過程,我們最常遇見的除了病情解釋時家屬偷偷錄音以外,也會在急救、治療(例如侵入性的檢查或植入物)的時候,遇到家屬堂而皇之地拿起手機攝錄。另一方面,亦有醫療人員未經患者同意,私自於診間裝設錄影器材的違法案件,在新聞上時有所聞。

1.為什麼錄音錄影對醫護人員來說壓力很大?

原因在於,假如患者或家屬帶著挑毛病的心態來進行錄音錄影,幾乎一定可以取得他們所想要的資訊

病情變化超出醫療人員預期是常見的事情,這個當下我做出判斷認為A是疾病未癒的原因,隔天有了更多的臨床證據因此我認為B才是主要原因,倘若說明不清加上斷章取義,聽起來就會像是醫師缺乏經驗、猶豫做不出判斷、第一時間錯失正確治療時機。

再以急救過程或是侵入性治療為例,一個團隊不可能默契總是完美,更何況不同的情境都需要與其他的醫療人員搭配,當中又可能有資淺新進、不熟悉環境者,過程裡少拿一項物品、給錯一樣器械、對於一項指令的解讀有誤都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這些小瑕疵未必會引起不良的結果,但一旦不幸事件發生則可能被放大檢視。對醫療人員來說,小則遭受投訴、需回覆異常報告,大則成為法庭上舉證有疏失的證據。也因此發現一部鏡頭對著自己,心理壓力自然劇增,甚至因此更容易犯錯。

2. 現行法規對於私下錄音錄影的規範如何?是否有足夠的約束力? 

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須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關乎醫院評鑑的《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則說明「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然該條規定並無對病人的罰則。

目前許多醫院在其「住院診療計畫書」或「一般同意書」中都會載明病人義務,其中包含「未經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有侵犯隱私之嫌」,醫療法第60條則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不得無故拖延」,言下之意,當病患或家屬違規攝影,醫院自然可以衡量其是否危急、需要立即的救護,必要時可婉拒診治。日前衛福部醫事司科長呂念慈也在媒體採訪時表示,未經同意的錄影錄音有違法之嫌,可直接由醫療人員將病患請出診療場所。

但如今的醫糾環境動輒得咎,且醫院或醫療人員都忌憚民眾透過媒體、民意代表施壓,經常一句「你叫我們退掛,那我爸接下來出事你能負責嗎?」就讓醫療人員卻步,只能採取息事寧人的作法,也因此少有醫院以病人違反規定攝錄為由拒絕診治者,亦未多見偷偷錄影錄音的患者或家屬受到刑法制裁。

3. 未經同意錄音錄影的資訊,會被作為法庭證據嗎?

以我國現行規定,證據效力在不同法庭上的認定標準不一。以民事訴訟來說,因為通常是私人與私人之間的糾紛,在雙方一般來說「武器對等」的情況下,對於證據取得的手段要求較低;以刑事訴訟而言,通常是國家對於個人行為的追訴(公訴),就有了「嚴格認定主義」的適用,非法手段蒐集到的證據可能不會影響到犯罪事實的認定。

回到大家最擔憂的醫療訴訟問題,如果患者或家屬認定「醫院或醫師有意加害於我」而私下進行錄影錄音,這樣的證據依然可能被採認。雖然這樣的說法對醫療人員不公平,畢竟醫療行為秉持行善原則而非有意加害於誰,但在醫療行為沒有免責於刑責與民法上侵權行為的前提下,這些「非法」證據確實可能構成威脅。當然醫院或醫療人員如果提告,患者或家屬也可能面臨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的懲罰。

4. 作為醫療人員我應該怎麼做?自己拿密錄器來反拍病人嗎?

所謂「行醫記錄器」,原則上也必須在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且取得的內容涉及病人隱私,不得任意散佈。但根據目前政府的函釋,未經告知直接拍攝的行為,如果有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習慣及道義的「正當理由」,並不必然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需要逐一個案認定。

先前曾有風波指出,四成醫師為求自保,會在診間裝設行醫紀錄器,引發爭論。縱使醫療人員聲稱,這樣的作法只是在醫療糾紛發生時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仍然引起質疑:這些資料的蒐集、保存是否在一套合理的規範下執行?如果涉及病人隱私的資料不慎流出應如何究責?

目前無論是醫病雙方的私下攝錄行為,都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缺乏明確規範的情況下,醫病雙方都不曾停止怨言。只能說醫病關係緊張的現況持續,諜對諜的情形也不會有終結的時刻。

5. 錄影錄音是為了保護自己,還是走向醫病關係破裂的懸崖?

我們不能否認病人或家屬在就醫求診的過程中,有過不理想的經驗,懷疑甚至藉由第二意見發現醫療人員的過錯,因此而衍生出的「自救」行為也可以理解,但就許多層面來看,這樣的行為不僅於事無補,有觸法的風險,更可能讓治療過程更加不順利。

私下偷拍行為,也許可以成功蒐集到「醫院醫師亂搞的證據」,但對於「提醒醫療人員努力工作」可說是毫無幫助,只會讓我們更加緊張容易犯錯,同時打壞醫病關係。試想,如果醫療人員擔心自己講的任何一句話都被病人或家屬偷偷記錄下來,加以刻意甚至惡意的詮釋,醫療人員便只會「照章行事」,依照醫院規定做最少的訪視,不可能「視病猶親」,更不可能「晨昏定省」。雖然我們不願意與病人為敵,但為求自保,醫療人員會私下「標記」這些難纏的病人或家屬,在交班時互相提醒,避免所有非必要的接觸。

如果你的攝影鏡頭可能成為一把傷人的鎗火,面對這些自身難保的醫療人員,你是否願意把槍口抬高一公分?

                        --- 轉載自 民報 醫病平台 專欄 ---